1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北,甲向乙購買位於花蓮之 A 屋一棟,雙方並約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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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a2161 小四下 (2015/09/09)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民訴第10條第2項: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 民訴第1條第1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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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債權(obligation/Obligation/obligation)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500萬元向乙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