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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北,甲向乙購買位於花蓮之 A 屋一棟,雙方並約定日後若關於該買賣契約進行民事訴訟,亦得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若甲依據該契約向乙請求移轉 A 屋之所有權,下列關於本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
(C)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
(D)高雄地方法院為法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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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a2161 小四下 (2015/09/09)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民訴第10條第2項: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 民訴第1條第1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陳冠儒(107錄事上榜) 高二上 (2017/11/27)

所以即便雙方約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也有管轄權?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1/21)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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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債權(obligation/Obligation/obligation)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500萬元向乙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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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北,甲向乙購買位於花蓮之 A 屋一棟,雙方並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