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兩人為好友,決定聯合他人共同投資成立資本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之 A 股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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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enrylee 國三上 (2021/04/10)
(C)公司法第161-1條於107/8/1有修法 資料來源: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1292&lno=161-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依原第一項規定,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只要實收資本額達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均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 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經濟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九○)商字第 ○九○○二二五四五六○號公告參照)。惟考量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是否發行 股票,宜由公司自行決定,爰修正第一項,改以公司有無公開發行,作為是否發 行股票之判斷基準。(已經無一定數額之限制)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為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 三個月內發行股票。是以,倘公司負責人有違反規定之情形,自應改由證券主管 機關處置並提高罰鍰額度,並配合法制用語,爰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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