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法人之董事乙,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因過失撞傷騎士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乙僅為甲之董事,乙之行為,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甲完全不用負責
(C)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法人不具責任能力,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為了保護被害人,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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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3), B(21), C(62), D(34), E(0) #3183594

詳解 (共 3 筆)

#5990074

民法第28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B) 乙僅為甲之董事,乙之行為,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甲完全不用負責 
甲因執行職務導致丙受傷,乙應負連帶責任

(C) 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法人不具責任能力,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D) 為了保護被害人,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職務之行為才需由法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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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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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8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A:乙為甲法人之董事,在簽約後回程時撞傷騎士丙。屬於執行職務時對他人造成損害。依法行為人與其所代表之法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答案選A。
B:乙為行為人,當然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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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C:法人有權利能力,僅不享有及負擔專屬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如:生命權、服兵役...
D:僅須負擔董事或代表在職務上對他人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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