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B)甲丙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C)乙僅得於失竊時起二年內,請求丙返還該堆高機
(D)乙自始未喪失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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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50), C(979), D(307), E(0) #191495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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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9 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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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善意受讓(善意取得)之要件:(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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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224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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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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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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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非善意,請求返還沒有期間限制

第 949 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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