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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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ben Shaw 大二下 (2021/11/03)
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第 949 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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