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條款記載「…價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NT$860,000)
。前揭捌拾陸萬 元價金應於訂約後 10 日內支付。」 若嗣後雙方就價金金額爭訟時,法院應如何決定價金?
(A)應認為價金為最後書寫之文字:捌拾陸萬元
(B)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C)應認為價金為兩項金額之平均值:柒拾柒萬元
(D)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數字為準:NT$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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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3601), C(24), D(90), E(0) #2813046
統計: A(345), B(3601), C(24), D(90), E(0) #2813046
詳解 (共 9 筆)
#5544526
民法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不管是文字與號碼不符,或數次表示彼此不符,法院都要先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故選(B)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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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259
民法 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 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 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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