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
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
(B)撤銷訴權
(C)追索權抗辯
(D)先訴抗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1), B(70), C(212), D(3027), E(0) #2813056
統計: A(701), B(70), C(212), D(3027), E(0) #2813056
詳解 (共 5 筆)
#5544575
民法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要先找主債務人,沒有效果才能找保證人,這個稱為「先訴抗辯」權,可以這樣記,保證人可以跟債權人說,你要先去告債務人,所以叫 先訴(告)抗辯權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94
2
#6210706
(A)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 第264條1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264條2項: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白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
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要給就要兩個人同時一起交付東西給對方。
(B)撤銷訴權
民法 第244條1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 第244條2項: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 第244條3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法 第244條4項: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C)追索權
票據法 第85條1項: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追索權是一種票據上的權利。在票據到期後,執票人要求票據付款人付錢卻沒拿到款項時,可以向
(1)發票人
(2)執票人
(3)取得該票據前所有在票據上背書的人
(4)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例如:匯票的保證人)要求付款。
此時執票人所行使的權利就叫做「追索權」。但票據追索權只有在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後不成,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抗辯:
一方當事人主張或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或異議,稱為抗辯。也就是為了對抗他方所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主張,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權利。
(D)先訴抗辯
民法 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14
0
#6978331
第745條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
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