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B)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
(C)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 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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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280), C(2935), D(278), E(0) #2813060

詳解 (共 9 筆)

#5544581

(A)民法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有暫時保管之責

(B)民法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只能解除從物部分

(C)民法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正確

(D)民法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還是要負擔保責任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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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371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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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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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920

(A)

民法 第358條1項: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B)
民法 第362條2項: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C)
民法 第363條1項: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民法 第363條2項: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D)
民法 第364條1項: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 第364條2項: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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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626
(A)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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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857

(C)民法第363條:

1.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
ㄧ物有瑕疵者,
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
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2.前項情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
如因有瑕疵之物
與他物分離 而顯受損害者
得解除全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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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202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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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769

(A)民法第358條第1項: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
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
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
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B)民法第362條:
1.因主張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
其效力及於從物。

2.從物有瑕疵者
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D)民法第364條:
1.買賣之物,
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
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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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67
(A)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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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除全部契約
1.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2.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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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1.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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