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B)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
(C)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 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統計: A(370), B(280), C(2935), D(278), E(0) #2813060
詳解 (共 9 筆)
(A)民法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有暫時保管之責
(B)民法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只能解除從物部分
(C)民法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正確
(D)民法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還是要負擔保責任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A)
(C)民法第363條:
(A)民法第35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