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遺產分割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繼承人於服喪三年後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B)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
(C)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D)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 過五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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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80), C(1600), D(2025), E(0) #2813070
統計: A(67), B(480), C(1600), D(2025), E(0) #2813070
詳解 (共 10 筆)
#5260474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第 1168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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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598
(A)民法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
(B)民法第 1165 條第二項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十年才對
(C)民法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才對
(D)民法第 1171 條第二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正確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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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044
(A)民法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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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法第1165條第2項: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C)民法第1169條第1項:
遺產分割後,
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
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負擔保之責。
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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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604
(A) 繼承人於服喪三年後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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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
1.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2.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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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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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2.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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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133
(A)
民法 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B)
民法 第1165條2項: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C)
民法 第1169條1項: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 此條文專注於債權的繼承,明確規定繼承人對於他人因分割而得的債權,在債務人支付能力方面有擔保責任。這包括了分割時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到清償期的債權。繼承人需確保債務人最終能夠履行其責任,若債務人未能支付,則其他繼承人可能需要負責補償。
(D)
民法 第1171條1項: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 解釋:
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後,原由被繼承人負擔的連帶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但如果繼承人將遺產分割,並經債權人同意,則繼承人可以免除連帶責任。
遺產分割後,債務的分擔由債權人同意後才能生效。此外,繼承人仍保有對遺產債務的連帶責任。若債權人不同意,則繼承人之間的分割,不影響債權人向任何繼承人追討全額債務的權利。
* 法條意指:
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利,解決遺產分割後,債務責任的分配問題,確保債務的公平處理。
* 連帶債務:
指數人對於債權人負同一債務,債權人得向各債務人全額請求,或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該人不得拒絕,其他債務人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
民法 第1171條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 法條意指:
限制繼承人的長期責任,防止因歷史債務而影響繼承人的財務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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