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 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B)配偶丁與乙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C)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 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D)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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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665), C(2949), D(303), E(0) #2813068

詳解 (共 9 筆)

#5544595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A)丙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乙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丙優先於乙

(B)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C)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生存,此為同時存在原則,故乙早已死亡,即無法繼承,丁自亦無從繼承

(D)正確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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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783

(A)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

民法§1138

除配偶(當然繼承)外屬血親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為甲之子-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乙為甲之兄-旁系血親二親等)

 

(B)配偶丁與乙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民法§1138

配偶屬當然繼承權,故具有相互繼承之資格。

I THINKING

配偶之間相互繼承「權」應屬難以想像之事情,因為要同時發生繼承事實,除非同時死亡,而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故因此應以僅具有相互繼承之資格為較佳描述)

 

(C)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 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爭議)

Q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AKEY

①血親繼承權之範圍

§1138

 

②繼承發生之同時存在原則(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人應於該時同時存活)

甲死亡之時,其同時存在之繼承人為丙(甲之子)、乙(甲之兄),丁非甲之血親繼承人。

 

③拋棄繼承之效力拋棄繼承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之效力:

依據修法理由,拋棄繼承通知應繼承人,非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僅為訓示規定。拋棄繼承的效力§1175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即就拋棄繼承之人於繼承事實發生時不具有繼承權利。

 

於回溯繼承發生時,丙不為繼承人之時,乙可能尚存(題目寫乙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PS 題目未寫是否與甲同時死亡,故暫不論以與甲通時死亡的效果)→該題即生有「無選項答案之情況」

 

惟若本題乙與甲同時死亡,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那麼乙就非甲之血親繼承人,且丁非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1140)(丁為乙之當然繼承人)→該題 C 就為錯誤之選項

 

④再轉繼承(或輾轉繼承):

再轉繼承,理論上非繼承甲之遺產,屬繼承乙之遺產,僅因繼承事實重疊發生,所生之繼承現況造成縮短情況。

 

(D)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1174 Ⅱ: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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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929
民法1175: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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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767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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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982

(A)(B)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C)再轉繼承:
繼承人如果比被繼承人晚死亡的情況,該繼承人(被再轉繼承人)死亡時已先取得繼承權。因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人已經不在了,所以他的部分就要由他的繼承人(再轉繼承人)來取代


(D)
民法 第1174條1項:
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

民法 第1174條2項: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1174條3項: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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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403
「再轉繼承」就是原本的繼承人死亡再發生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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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813
父母(歿) 甲、妻(離)乙(歿)、丁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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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94
(C) 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 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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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ㅤㅤ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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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只有是從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沒有提到第三順位的部分,所以丁沒有資格繼承甲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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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819
請問(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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