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有關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下列何項委員會?
(A)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B)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
(C)不動產爭議處理委員會
(D)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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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2), B(509), C(103), D(20), E(0) #1011512
統計: A(2172), B(509), C(103), D(20), E(0) #1011512
詳解 (共 4 筆)
#487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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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
土地法34-2 |
平權4 |
土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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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
地價評議委員會 |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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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成 |
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 |
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 |
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機關之代表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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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067
土地法第34-2條: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
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聘請地政、營造、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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