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下列何者為其申報地價?
(A)公告地價
(B)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
(C)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D)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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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928), C(23), D(5), E(0) #1011517
統計: A(88), B(1928), C(23), D(5), E(0) #1011517
詳解 (共 3 筆)
#6706711
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下列何者為其申報地價?
(A) 公告地價
(B) 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
(C) 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D) 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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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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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132
平權第16條:申報地價金額之規定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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