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需用土地人興辦交通事業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因事業之興辦,致土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下列何段期間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土地所有權?
(A)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B)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五年內
(C)自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
(D)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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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2), B(227), C(502), D(1548), E(0) #1011525
統計: A(782), B(227), C(502), D(1548), E(0) #1011525
詳解 (共 7 筆)
#1243481
土地徵收條例
第57條
Ⅰ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Ⅱ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Ⅲ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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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002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地上權之取得)第2項規定
Ⅱ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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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906
施工之後才知道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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