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法定理由,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逕為辦理分區 變更。請指出下列何者為所稱之法定理由?
(A)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B)為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者
(C)為實施中央重大建設事業者
(D)為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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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1), B(329), C(692), D(482), E(0) #1011535

詳解 (共 6 筆)

#1221788
 
第 15-1 條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
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
    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
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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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572
區計15-1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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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982

正確答案

 (A) 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根據我國《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特定法定理由,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分區變更。本題所指的法定理由,正確答案為 (A) 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法律依據分析
本題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該條文明確規定:
>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
從上述法條可知,當政府為了加強對特定區域的資源保育,認為有必要檢討並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時,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主動發起變更程序的權力,但此變更需報請中央或上級主管機關(如內政部)核定。
選項分析
* (A) 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此選項與《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的規定完全相符,是法律明定的法定理由。
* (B) 為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者: 現行《區域計畫法》中,並無將「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直接作為地方政府報請上級核定後辦理分區變更的法定理由。
* (C) 為實施中央重大建設事業者: 此選項與《區域計畫法》第13條中「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得隨時檢討變更區域計畫的規定相關。然而,第13條所指的是對整個「區域計畫」的通盤檢討或隨時變更,其程序與範疇較廣。而題目所詢問的是地方政府針對「分區變更」報請上級核定的特定程序,此點在第15條之1中有更直接且符合的規定。
* (D) 為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者: 此項同樣出自《區域計畫法》第13條,是作為隨時檢討變更「區域計畫」的理由之一,而非地方政府逕行辦理「分區變更」報請核定的特定法定事由。

結論
綜上所述,題目所詢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法定理由,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逕為辦理分區變更」的情境,其最直接且明確的法律依據為《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即「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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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407

區域計畫法第15-1條:非都市土地之分區變更


1.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
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
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
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
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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