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稱為:
(A)協議
(B)協定
(C)協約
(D)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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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2), B(345), C(33), D(92), E(0) #407666

詳解 (共 5 筆)

#618597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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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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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62
是兩岸#4-2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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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41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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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第一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事項;協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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