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何時得為之?
(A)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後
(B)船舶航行至次一停泊港前
(C)船長取得發航許可證書後
(D)船舶發航準備完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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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 C(0), D(62), E(0) #20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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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293
依海商法第 4 條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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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4條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02&fl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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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50
海商法第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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