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請問:下列那一個機關仍可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A)金融機構
(B)法院
(C)地檢署
(D)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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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2), C(18), D(768), E(0) #1718315

詳解 (共 4 筆)

#257664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7條(現金給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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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

、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

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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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7 條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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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885

補充


老人之現金給付或補助亦同。
依老人福利法第 12-1 條規定
 
老人福利法第12-1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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