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其強制加保年齡的上限為何?
(A) 55 歲
(B) 60 歲
(C) 65 歲
(D) 6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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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8), C(807), D(15), E(0) #1718323

詳解 (共 4 筆)

#2537634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年滿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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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318
第 6 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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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942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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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963

被保險人年逾65歲繼續工作自願加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年逾60歲(現提高為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如未為其繼續加保,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處投保單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11日台80勞保2字第02535號函

 

https://www.bli.gov.tw/0013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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