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那個機關可從事兒童或少年的收出養媒合服務?
(A)縣市政府所委託辦理的兒童教養機構
(B)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C)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D)公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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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82), C(76), D(13), E(0) #1718331

詳解 (共 2 筆)

#2653221

第15條(媒合服務者之核定及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87;第3項~§88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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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15條從事收出養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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