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勞工保險的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B)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被保險人仍須繳納 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C)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該段期間的勞保年 資不予承認
(D)若為投保單位失誤計算投保薪資而溢繳的保費,投保單位可於修正後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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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66), C(22), D(195), E(0) #1718334

詳解 (共 5 筆)

#2843861

(B)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

(C)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該段期間的勞保年資應予承認(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

(D)溢繳的兩種情況:

1.申報資料錯誤:應書面申請更正,勞保局查明後,將溢繳金額併入次月保費。

2.重複繳納:提出退費申請,勞保局於保險費入帳後發函通知退費並檢附勞工保險費溢繳退費收據暨申請書,單位填妥蓋章後寄回。若未提出退費申請,勞保局會自動抵繳次月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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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226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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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765
勞工保險條例17-1   勞工保險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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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451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
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
,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
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
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
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
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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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718
請問(d)錯在哪,應如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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