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處所得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
(B)兩人或兩人以上始得為一戶
(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D)「國立臺灣大學」得為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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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53), C(14), D(43), E(0) #3092029
統計: A(35), B(653), C(14), D(43), E(0) #3092029
詳解 (共 6 筆)
#5892817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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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763
戶籍法第3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C)。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或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D)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A)。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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