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處所得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
(B)兩人或兩人以上始得為一戶
(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D)「國立臺灣大學」得為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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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53), C(14), D(43), E(0) #3092029

詳解 (共 6 筆)

#5790547
戶籍法第三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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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817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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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354
關於「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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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036
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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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094
第3 條 (戶為單位)I  戶籍登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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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763

戶籍法第3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C)。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或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D)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A)。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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