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死亡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經理殮葬之人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B)在監獄被執行死刑,無人承領者,由法院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C)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D)得由死亡者之親屬於死亡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 B(572), C(61), D(74), E(0) #3092037
統計: A(57), B(572), C(61), D(74), E(0) #3092037
詳解 (共 5 筆)
#5805285
戶籍法第37條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
0
#6076773
(A)戶籍法第36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B)戶籍法第37條規定,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C)戶籍法第38條規定,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D)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
3
0
#5870398
第37 條 (無人承領之受刑人死亡登記之申請)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