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成立時,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 額,課徵所得稅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 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C)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D)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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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2), C(45), D(326), E(0) #2098515

詳解 (共 4 筆)

#3661401
所得稅法§3-2
(A)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B)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C)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D)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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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316
第一題就看的眼花瞭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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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823
(A)信託成立時,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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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582
第 3-2 條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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