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我國社會救助法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規定,下列何者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A)申請人本人
(B)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
(C)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父母
(D)申請人之已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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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19), C(17), D(64), E(0) #1484514

詳解 (共 1 筆)

#2280214

第5條(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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