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現行社會救助法針對中低收入戶的扶助或補助,不包括下列何者?
(A)長期生活扶助現金給付
(B)高中以上學生減免學雜費
(C)補助全民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D)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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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51), C(28), D(514), E(0) #1484522

詳解 (共 2 筆)

#1654307

(A)

第16條之3(短期生活扶助之提供)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B)

第16條之2(減免學雜費)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C)

第19條(低收入戶保險費之補助)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D)

第16條(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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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長照通常都是以實務方式給付,現金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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