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老人福利法對於津貼之發給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B)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擇一領取
(C)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請領資格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D)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請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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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74), C(271), D(12), E(0) #1484527
統計: A(62), B(774), C(271), D(12), E(0) #1484527
詳解 (共 4 筆)
#3694886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1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
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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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924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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