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僱用受僱者 50 人以上者,應提供哺乳室
(B)子女未滿 2 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C)哺乳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D)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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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860), C(142), D(54), E(0) #1484528

詳解 (共 4 筆)

#1655919

(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 哺(集)乳室

      二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規定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D)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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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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