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請領資格、條件、程序,應由什麼層級的機關訂定?
(A)中央主管機關
(B)直轄市主管機關
(C)縣(市)主管機關
(D)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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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1), B(69), C(116), D(38), E(0) #1484526

詳解 (共 4 筆)

#2310423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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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085
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三項:前二項津貼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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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797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I.中低收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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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884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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