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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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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社會行政_四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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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社會行政_四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81182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社會行政_四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81182
年份:
108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 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 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 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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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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