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至於,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而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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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756), C(49), D(26), E(0) #3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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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36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 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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