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教育文化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B)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C)政府應廣設獎學金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的學生
(D)社會教育優先由私人辦理
統計: A(55), B(724), C(206), D(3248), E(0) #2823490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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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158 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 161 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 165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 167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中華民國憲法
第159條(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1﹞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2﹞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
第161條(獎學金之設置)
﹝1﹞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162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1﹞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163條(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
﹝1﹞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