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條約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條約得直接作為法規適用
(B)條約應經聽證程序後始得適用
(C)條約之內容與國內法不同者,應經立法院議決
(D)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條約,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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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2657), C(97), D(224), E(0) #3117154
統計: A(953), B(2657), C(97), D(224), E(0) #3117154
詳解 (共 6 筆)
#5849500
一、條約之意義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認為係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二、條約作為法源之依據 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五支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甕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錩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而憲法第63條明示條約案之審查為立法院之職權,審查之程序與法律案相同。故此,條約作為行政法之法源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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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746
釋字329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條約締結法第8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行政法源
條約可直接作為行政法源之適用
【總結】
條約 → 主辦機關 → 30日內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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