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0.4公噸固定起重機 ,二.乙炔鋼瓶從事金屬之熔接,三.乙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
(A)危險性機械,
(B)特殊作業,
(C)一般教育訓練,
(D)指定作業
統計: A(25), B(85), C(18), D(5), E(0) #2715476
詳解 (共 2 筆)
ANS:一0.4公噸固定起重.B特殊作業
二. 乙炔鋼瓶C一般教育訓練(有爭議)
三. 乙熔接裝置B特殊作業
.
職安訓練規14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
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
業人員。
八、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九、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一、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二、潛水作業人員。
十三、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第一項第八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
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
書者,得予採認。
.
起重則10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起重則11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 起重則22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走行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等防止逸走裝置,
其原動機馬力應能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防止逸走裝
置之處;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採取使防止逸走裝
置作用之措施。
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起重則40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起重則41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