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規定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現行犯之逮捕依據行政院所發佈之命令為之
(B)經由地方法院之同意,軍事檢察官也可以起訴一般人民
(C)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於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署審問,此24 小時不包括交通在途或移送所需時間
(D)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 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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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1), C(593), D(3023), E(1) #135240

詳解 (共 6 筆)

#465188
C. 至遲於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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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805

解釋爭點 憲法「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之計算內涵?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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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340
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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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37
釋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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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7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0
解釋爭點 憲法「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之計算內涵?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理由書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旨在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時限至為嚴格。惟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者。如不問任何情形,必須將此等時間一併計入二十四小時之範圍,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自應解為均不包括於該項時限之內。但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應儘可能妥速到達,庶符憲法切實保障人身自由之用意。至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係為便利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而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向以各法院管轄區域內最遠地區域內最遠地區為全境概括計算之標準,按其距離法院之里程及交通狀況而從寬酌定其日期。核與上開憲法規定之性質與主旨有別,自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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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10
答案怪怪的
為何C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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