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並非法律生效要件之一?
(A)立法院三讀通過
(B)總統依法公布
(C)行政院院長副署
(D)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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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1), C(566), D(4815), E(0) #135248

詳解 (共 3 筆)

#1101671

(A.B)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C)憲法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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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806
回樓上,不適用憲法第37條的部份,應該是關於"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的部份"。
這是針對總統1.任免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的命令 2.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這兩項命令都不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

至於總統公布的法律,仍要繼續遵守憲法第37條的規定喔!
16
1
#1161211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不是不適用憲法第37條了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9332
未解鎖
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
(共 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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