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下列事項,何者須記名表決?
(A)對考試委員之同意案
(B)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C)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D)對大法官、監察委員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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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10), C(2612), D(30), E(0) #135250

詳解 (共 4 筆)

#226629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未提及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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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717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下列事項,何者須記名表決?
(A) 對考試委員之同意案❌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為同意權事項,但無明文要求記名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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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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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第3款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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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對大法官、監察委員之同意案❌
屬立法院同意權範圍,但並未規定必須以記名表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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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60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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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57
b 不是也是要嗎  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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