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下列何者為非?
(A)集會自由權與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權等,皆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B)國家應提供適當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順利進行
(C)集會遊行法關於遊行之目的及內容之規定,完全屬於立法自由形成之內容
(D)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 條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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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5), C(609), D(55), E(0) #13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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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445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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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A),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B)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D)。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D,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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