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號解釋,判斷「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之標準為何?
(A)兼任之職務是否為有給職
(B)兼任之職務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C)兼任之職務是否為黨職
(D)兼任之職務是否須常居住於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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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7), B(2963), C(163), D(39), E(0) #135262
統計: A(797), B(2963), C(163), D(39), E(0) #135262
詳解 (共 3 筆)
#2704144
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但以與立法委員職務「相容」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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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84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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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43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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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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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
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
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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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668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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