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第999條規定,有關結婚無效或被撤銷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過失之一方有損害時,得對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雙方過失相等時,損害大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之差額
(C)雙方有過失而損害大之一方精神遭受極大之痛苦時,尚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結婚無效或撤銷所發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有一身專屬之特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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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63), C(479), D(44), E(0) #27364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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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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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193
民法第999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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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087
第999條 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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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482
非財產上損害Immateri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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