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郵政法第 4 條用詞定義規定,何者非屬「信函」?
(A)信封封面同時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B)信封封面僅書有收件人姓名,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C)信封封面僅書有收件人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D)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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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971), C(226), D(7636), E(0) #2424009
統計: A(277), B(971), C(226), D(7636), E(0) #2424009
詳解 (共 9 筆)
#4222313
郵政法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125
1
#4429661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41
1
#4649960
不包括:
明郵印盲
30
0
#5409975
| 豐收梳頭 |
封發/收寄/運輸/投遞
|
4
2
#5646628
信函不包括(D) 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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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933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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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073
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
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
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
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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