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郵政專營之文件為營業。違反者將 處多少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A)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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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6), B(222), C(405), D(7611), E(0) #2424015

詳解 (共 4 筆)

#4713456

郵政法的罰鍰,有3個通則:

1.下界*5=上界。如2萬*5=10萬(郵政三法皆同)。=>刪除B、C

2.大部分是2萬~10萬。只有2個例外

(1)私行遞送郵件者,罰鍰20萬~100萬

(2)誤收他人郵件不還者,罰鍰2千~1萬

3.罰鍰的下界都是2字頭。=>刪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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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233

郵政法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郵政法第6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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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704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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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32
郵政專營權為第六條 第 4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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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0210
未解鎖
郵政法第40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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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09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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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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