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郵政專營之文件為營業。違反者將
處多少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A)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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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6), B(222), C(405), D(7611), E(0) #2424015
統計: A(816), B(222), C(405), D(7611), E(0) #2424015
詳解 (共 4 筆)
#4713456
郵政法的罰鍰,有3個通則:
1.下界*5=上界。如2萬*5=10萬(郵政三法皆同)。=>刪除B、C
2.大部分是2萬~10萬。只有2個例外:
(1)私行遞送郵件者,罰鍰20萬~100萬
(2)誤收他人郵件不還者,罰鍰2千~1萬。
3.罰鍰的下界都是2字頭。=>刪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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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233
郵政法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郵政法第6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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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704
| 法規名稱: | 郵政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 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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