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資費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之資費訂定須適當反映成本
(B)郵件之資費訂定毋須包含合理利潤
(C)印刷物、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後實施
(D)信函、明信片、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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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7624), C(375), D(477), E(0) #2424017
統計: A(103), B(7624), C(375), D(477), E(0) #2424017
詳解 (共 4 筆)
#4323411
郵政法第14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郵政法第2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郵政法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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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716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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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854
第 十四 條 第六條第一項(明信片/郵簡/信函-公家機關…交寄,另單件不逾500公克及單件資費不逾
13倍基礎郵資)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專營權)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
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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