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資費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之資費訂定須適當反映成本
(B)郵件之資費訂定毋須包含合理利潤
(C)印刷物、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後實施
(D)信函、明信片、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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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7624), C(375), D(477), E(0) #2424017

詳解 (共 4 筆)

#4323411

郵政法第14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郵政法第2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郵政法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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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716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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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854

第 十四 條  第六條第一項(明信片/郵簡/信函-公家機關交寄,另單件不逾500公克及單件資費不逾
              13
倍基礎郵資)
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專營權)之資費,中華郵政公

             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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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38
根據郵政法第14條 第 14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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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45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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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第六條第一項(明信、郵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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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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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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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14條,主管為交通部第六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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