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
別之符號?
(A)函件之投遞
(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
(C)函件之運輸、處理
(D)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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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6), B(697), C(835), D(1172), E(0) #2424021
統計: A(6956), B(697), C(835), D(1172), E(0) #2424021
詳解 (共 10 筆)
#4429730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TPP第十六章有關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之要求暨維持函件遞送品質,爰增訂函件之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該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以資識別其遞送主體,俾提供民眾申訴與退件之管道;惟考量業界遞送習慣及立法目的與實施方式之衡平,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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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794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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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963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
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40-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 TPP 第十六章有關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
之要求暨維持函件遞送品質,增訂函件之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該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以資識 別其遞送主體,俾提供民眾申訴與退件之管道;惟考量業界遞送習慣及立法目的與實施方式之衡平,明定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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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2326
要注意到但書,容易錯。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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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245
想請問各位,無收件人名址的函件,具體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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