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無法投遞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應先退還寄件人
(B)郵件無法退還者,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C)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送交當地警察局處理
(D)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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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40), C(8083), D(188), E(0) #2424020
統計: A(252), B(140), C(8083), D(188), E(0) #2424020
詳解 (共 5 筆)
#4323498
郵政法第22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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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2563
郵政三法提及警察之處,
只有在交通部會同警察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去檢查違反郵政法的場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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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729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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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221
《速記法》
退還寄件人 》 招領 》郵政公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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