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無法投遞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 應先退還寄件人
(B) 郵件無法退還者,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C) 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送交當地警察局處理
(D) 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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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7), C(2068), D(59), E(0) #2764782
統計: A(76), B(27), C(2068), D(59), E(0) #2764782
詳解 (共 4 筆)
#5655936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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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196
A其實也有錯才對
應退還寄件人 而不是應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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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039
改寄----非原投遞局
改投----原投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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