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補償權->6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5年
返還一部或全部->3個月
郵政法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郵件補償請求權-交寄之日起,六個月...
1.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郵件補償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