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5條第2項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1.公務人員考試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那一機關申請補訓,逾期未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