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向法院聲請下列何種行為?
(A)破產
(B)重整
(C)停業
(D)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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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8), B(6122), C(823), D(155), E(0) #137169
統計: A(948), B(6122), C(823), D(155), E(0) #137169
詳解 (共 5 筆)
#309062
科技公司還不少有過重整或增資的
我就遇過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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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76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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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21
公司法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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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91
重建→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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