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向法院聲請下列何種行為?
(A)破產
(B)重整
(C)停業
(D)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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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611), C(199), D(38), E(0) #186256

詳解 (共 3 筆)

#228605

重整聲請之前提要件: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然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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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73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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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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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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