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
輔助宣告(原則上是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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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187條
受監護人之識別能力之有無
民§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1.受監護人甲將 A 屋贈與乙,雙方之契約無效,是因為甲欠缺: (A)權利能力..-阿摩線上測驗